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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次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6-18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决策部署,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村承包地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一些地方出现对整个行政村或自然村农户承包地进行集中流转的新情况。这种做法在部分地区已形成一定规模。在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过程中,存在着不尊重农民意愿、人为“垒大户”、农地“非粮化”和农民工返乡就业难等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存在的风险。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特别是工商企业参与带来的土地高度集中和超大面积经营,涉及农户数量多,容易出现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侵害部分农民利益,容易出现因经营亏损导致拖欠农民租金甚至毁约弃耕,容易出现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容易出现返乡农民工因无地可耕、生活无保障造成社会不稳定。各地要统一思想,务必充分认识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存在的风险。

  二、要审慎稳妥,不能盲目推进。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政策性强,各地必须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对农村承包地进行整村流转,涉及的主体多、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是否整村流转土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切实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集中的度,防止片面将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大强制农民整村流转土地。

  三、要建立健全准入制度。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对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等作出明确规定。要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开展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仓储、农产品初加工和市场营销以及土地托管服务等,重点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四、要加强全过程监管。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各个环节要及时公示公开。各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是否尊重了农民意愿、是否损害了农民利益、是否改变农地用途、是否违规搞非农建设等进行监督。要强化对村集体的规范和约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但必须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及整理土地“小块并大块”,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户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鼓励引入第三方,对整村流转承包地进行风险评估。

  五、要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各地要摸清承包地整村流转底数,建立整村流转承包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流程、操作细则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确保农户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六、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地应当对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要通过土地流转市场规范交易,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重点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合同鉴证。工商企业应本着先付租金、后用地的原则流转农户承包地,对一些风险较高的项目,可探索按照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对工商企业整村及跨村大面积流转承包地把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地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的基本情况、风险防范和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以省为单位于731日前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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